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doc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4962-85
为防止氢气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本标准 对氢气使用的安全技术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氢气为气源的供氢站、供氢装置和供氢作业。
使用氢气除执行本标准外,其他未作规定的问题,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 的要求。
名词术语
氢站 汇流排间、实瓶间和空瓶间的统称。
供氢装置 ( 或称供氢系统 ) 贮存、输送氢气的设备、管道和附件的组合体。
气瓶
空瓶和实瓶的统称。
实瓶
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以 40 升水容量, 150 公斤力 / 厘米 2 压力计算。
空瓶
无压力或在一定残余压力下的气瓶。
集装瓶
用框架固定的若干气瓶的组合单元。
放空管
向大气中直接排放氢气的设施。
阻火器
防止氢气回火的一种安全装置。
含湿氢气
具有一定相对湿度,且在输送过程中能达到饱和并析出水分的氢气。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和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供氢站
供氢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供氢站应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 地下室设供氢站。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 60 瓶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耐火等 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 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和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 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 应按其水容量 ( 米 3) 和工作压力 (公斤力 / 厘米 2)的乘积, 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的 。
TJ16— 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值,不应小于其上限值。
供氢站屋架下弦的高度不宜小于 4 米 ( 集装瓶站房的高度不宜小于 6 米)。
房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地坪尽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 花,且与装卸平台等高。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 ( 集装瓶站房除外 ) 。汇流排间可以通过门洞 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 60 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 瓶应分别存放。空 ( 实) 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2 米。
汇流排间、 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 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 应用无门、窗、 洞的防火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 (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 于 小时。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支架,栅栏等防止倒瓶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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