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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氢气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本标准对氢气使用的安全技术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氢气为气源的供氢站、供氢装置和供氢作业。
使用氢气除执行本标准外,其他未作规定的问题,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1 名词术语
供氢站
汇流排间、实瓶间和空瓶间的统称。
供氢装置 (或称供氢系统)
贮存、输送氢气的设备、管道和附件的组合体。
气瓶
空瓶和实瓶的统称。
实瓶
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以40升水容量,150公斤力/厘米^2压力计算。
空瓶
无压力或在一定残余压力下的气瓶。
集装瓶
用框架固定的若干气瓶的组合单元。
放空管
向大气中直接排放氢气的设施。
阻火器
防止氢气回火的一种安全装置。
含湿氢气
具有一定相对温度,且在输送过程中能达到饱和并析出水分的氢气。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和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 供氢站
供氢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供氢站应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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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最小防火间距,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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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12
│ 三 级 │ 14
│ 四 级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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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物品库房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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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外变、配电站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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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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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共建筑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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