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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充分保证基层党组织日常活动开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黑龙江省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办法》(黑组通字〔2012〕49号),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来源及标准
第一条 农村、社区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根据所属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以党组织关系为准),按党员年人均200元的标准核定,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主要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上缴至县(区)或市属党(工)委后100%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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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高校和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给予保障。
第四条 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根据党员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按年人均20元标准安排,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 农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以及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按年随财政收入逐年增长。
第二章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
第六条 使用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坚持立足基层、服务党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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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基层党员干部、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第三章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
第九条 明确纳入财政预算的党建工作经费,由市、县(区)组织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统一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将经费拨付到市、县(区)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第十条 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党建工作经费,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党费专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县(区)委组织部从党费账户直接拨付到乡镇,乡镇党委负责统一进行账务管理,村党组织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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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区社区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县(区)委组织部从党费账户直接拨付到社区,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四县社区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县(区)委组织部从党费账户直接拨付到乡镇党委或社区党工委,乡镇党委或社区党工委负责统一进行账务管理,社区党组织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从企业管理费列支部分,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使用;返还党费部分,由其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工)委统一进行账务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开展党建活动。
第十五条 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由县(区)、市属党(工)委统一进行账户管理,以各单位党组织支配使用为主。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市县以下党员集中培训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省和县(区)、市属党(工)委分别承担40%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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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实行大额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审批备案制度。县(区)和市属党(工)委一次使用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2万元以上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村和社区党组织一次使用基层党建工作经费5000元以上的,报县(区)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七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基层党(工)委在换届时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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