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向莆铁路(莆田段)、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福厦铁路莆田站疏站道路(莆阳大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莆政办[2009]19 号?【颁布时间】 2009 年 02月 17日?【全文】向莆铁路(莆田段)、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福厦铁路莆田站疏站道路(莆阳大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莆政办[2009]19 号涵江、荔城、秀屿区人民政府,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 现将《向莆铁路( 莆田段)、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福厦铁路莆田站疏站道路( 莆阳大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向莆铁路( 莆田段)、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福厦铁路莆田站疏站道路( 莆阳大道)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向莆铁路( 莆田段)、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福厦铁路莆田站疏站道路(莆阳大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暂行) 的通知》( 莆政综[2006]87 号) 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一条征地、拆迁范围征地拆迁范围以经核定的向莆铁路( 莆田段)、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福厦铁路莆田站疏站道路(莆阳大道)项目征地红线图为准。第二条莆田市荔城区政府、涵江区政府、秀屿区政府、湄洲湾北岸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和安置等工作,简称征迁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征地、房屋拆迁期限以公告为准。第三条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一) 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 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 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二) 被征迁人应服从向莆铁路( 莆田段)、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福厦铁路莆田站疏站道路( 莆阳大道)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第四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法律规定应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附表一相应标准执行。(二)征收果地的果树补偿标准按附表二相应标准执行。(三)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其土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给村集体;属农民承包的土地或自留地的,除村集体按标准留成后,其余的支付给被征地的群众;村集体留成的款项应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四)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不予补偿。第五条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一)房屋征迁补偿费:属套房产权置换的按附表三、五相关标准执行;属联建的按附表四、五相关标准执行。凡被拆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 100 元/ 平方米给予补偿。(二)征拆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表六、七相应标准执行。(三)畜禽、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 5-20 元/m2 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 30-70 元/m2 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 70 元/m2 补偿。第六条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丈量登记(一)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二) 地上附着物为房屋的, 建筑面积丈量及计算办法, 按照国家颁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CB/-2000 )执行。 1 、建筑面积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皮算起,凸阳台按 50% 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计算全部面积。 2 、平屋的天井按 50% 计算建筑面积。 3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 其阁楼层高度达到 米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层高在 m 至 的按其使用面积的 50% 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在 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可按附属房予以补偿。 4 、通往楼顶的风楼, 其楼顶层高度达到 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层高在 至 的按其使用面积的 50% 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 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可按附属房予以补偿。(三) 被征迁人应在双方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公示有效期限前提出, 否则视为无异议), 双方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复核。第七条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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