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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 (亚洲) 控股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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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Overseas Chinese Town (Asia) Holdings Limited
華僑城(亞洲)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3366)
持續關連交易

非執行董事及董事委員會成員變動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集團就持續關連交易簽訂下列協
議:(1)與華僑城集團訂立紙箱買賣協議;(2)與華僑城物業服務上海分公司訂
立新物業管理協議;(3)與華僑城水電訂立機電服務顧問協議;(4)與華僑城物
業服務成都分公司訂立物業管理框架協議;(5)與華僑城水電成都分公司訂立電
力顧問服務協議;(6)與華僑城國際傳媒訂立主題表演框架協議;(7)與康佳集
團成都分公司訂立康佳框架協議;(8)與華僑城文化訂立娛樂設施框架協議;
(9)與華僑城城市客棧成都分公司訂立合作協議;(10)與華僑城城市客棧成都沙
西線分公司訂立成都租約I;及(11)與華僑城哈克成都分公司訂立成都租約II。
持續關連交易之各交易對方均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各交易對方與本公司之
關係載於本公告「訂約各方及訂約各方之關係」一段。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章,紙箱買賣協議、新物業管理協議、機電服務顧問協議、物業管理框架
協議、電力顧問服務協議、主題表演框架協議、康佳框架協議、娛樂設施框架
協議、合作協議、成都租約I及成都租約II項下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
易。鑒於各持續關連交易之適用百分比率(單獨計算或(倘適合)根據上市規則
)%但低於5%,故該等交易須遵守申報
及公告規定,惟可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須經由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董事會亦謹此宣佈(1)張海東先生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辭去非執行董
事、審核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職務;及(2)周平先生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
一日起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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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連交易
1. 緒言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集團就持續關連交易簽訂下列
協議:(1)紙箱買賣協議;(2)新物業管理協議;(3)機電服務顧問協議;(4)物
業管理框架協議;(5)電力顧問服務協議;(6)主題表演框架協議;(7)康佳框
架協議;(8)娛樂設施框架協議;(9)合作協議;(10)成都租約I;及(11)成都租
約II。
2. 訂約各方及訂約各方之關係
‧ 本公司
本公司為若干中國附屬公司之間接控股公司,而該等附屬公司之主要業
務乃綜合開發業務及製造及銷售紙箱及紙製品。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
司成都華僑城主要從事中國之旅遊、地產及酒店之綜合開發。成都華僑
城歡樂谷分公司為成都華僑城之分公司。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華僑
城上海置地主要於上海地塊從事商業物業、住宅物業、辦公室物業、文
化娛樂項目之開發、經營、租賃及物業管理,以及配套停車場的管理。
持續關連交易之交易對方及彼等各自與本公司之關係載列如下:
‧ 華僑城集團
華僑城集團為華僑城股份之控股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持有華僑城股份約
%權益。華僑城股份擁有香港華僑城100%股權,而香港華僑城擁有
控股股東Pacific Climax之100%股權。因此,按上市規則之涵義,華僑城
集團及其聯繫人士各自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華僑城集團主要從事投資
控股。
‧ 華僑城物業服務上海分公司及華僑城物業服務成都分公司
華僑城物業服務上海分公司及華僑城物業服務成都分公司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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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