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 200 8 年第 514 号) ,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正式职工。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 1年以上,正式调入公司半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公司原则上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所有员工都安排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前半个月填写《职工带薪休假审批表》,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部门工作人员申请,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部门送至公司办公室,对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数及本年度休假情况进行审核,审定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二)中层干部(包括业务主管)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出具意见后,由部门送至公司办公室,对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数及本年度休假情况进行审核,审定后, 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职工年休假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或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休假人部门负责人通知休假人,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四)审批表一式二份,由部门、办公室分别留存,由办公室做好休假登记。职工在休假期间若离开青岛市,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中层干部需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市。第六条公司员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当年休完,在当年有效,不向下一年累计, 也不得在上一年度超前使用。各部门可以结合施工生产特点,在每年春节期间分批安排员工进行集中休假,对家在外地员工尽量安排一次休完。但应提前半个月将《职工带薪休假审批表》上报办公室,不允许出现员工突击休假现象,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第七条各部门应在本年度内合理安排本部门人员休完年休假;职工休假后必须按时回到工作岗位,若遇特殊情况必先办理续假手续,若未办理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休假必须出具相关书面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离开岗位,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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