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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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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与公正,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 2011 〕3号),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探索促进浦东新区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人力资源配置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分类实施、稳步推进,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队伍结构,整体提升区域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水平。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区域统筹由教育局主导推进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人力资源配置工作,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从整体上进行统筹规划。(二)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和已有经验,稳步推进校级干部流动、教师流动、支教与进修、校际结对互帮、完中加强初中部等工作,从部分学校试点逐渐推行到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三)有序流动、优化结构有序组织校级干部、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师资相对紧缺的学校任教,逐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结构。(四)合理安排、规范程序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与师资队伍状况安排校级干部和教师流动、校际结对互帮, 制定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人力资源配置的措施与办法,建立奖惩与激励机制。(五)注重实效、提升品质注重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效果,以学校和教师的发展为首要任务,以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师资整体水平为目标。三、措施与办法(一)校级干部流动把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级正职、校级副职、校级后备干部纳入流动范围,为其积累多岗位锻炼的经历提供平台。 1、实施要求(1)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级正职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个任期,原则上应进行流动。(2)学校校级副职和校级后备干部不受任职年限规定,由组织部门安排,进行校际流动。一旦流动,应与流入学校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2、相关政策(1)今后在评选特级校长时,原则上要有 2所及以上学校任职经历。(2)在选拔校级正职时,原则上要有 2所及以上学校任职经历或异校选拔。(3)确定校级后备干部,原则上要有在学校中层 2个及以上不同业务职位任职经历。(4)在提供市名校长后备和各级各类高端培训进修机会时,参加校长流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5)鼓励城区学校校级正职向农村学校流动。今后,在对校级正职的考核、奖励、晋级提拔或校长职级评审时,将其校际流动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二)教师流动鼓励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 1、实施要求(1)鼓励城区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纳入流动的教师应与流入学校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原任职学校应支持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2)学校按规定在每学年招生时发布本校中高级教师专技职务岗位空缺情况。鼓励引导其它学校已经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因学校岗位已满的低聘教师,通过跨校申报进行人才流动。(3)有关学校要主动关心流动教师的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切实解决流动教师在工作、思想和生活上的困难;加强对流动教师的培养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教师专业发展的各种机会。(4)经教育局批准纳入流动的区级骨干及以上称号的教师,聘期内保留其称号。 2、相关政策(1)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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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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