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山东省京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郭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现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郭某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性质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提请法庭给予充分重视。具体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参与实施第2起、第25起、第26起三起构成盗窃犯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郭某的同事已经向被告人的亲属出具了相关证明并提交了法院。根据被告人郭某供述、证人郭 、郭 出庭作证的证言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对第2起、第25起、第26起三起犯罪,被告人郭某不具备作案时间,两证人明确证明被告人郭某2010年5月5日至2010年9月23日(阴历8月16)在内蒙古打工,故认定被告人这三起构成盗窃犯罪明显证据不足,且在庭审中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均供述两证人证言属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没有参与实施该3起犯罪。
对于控方所说被害人陈述是阴历的说法,辩护人认为从本案被害人的明确陈述与起诉书对于阴历和阳历的明确区分界定,不能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和被害人陈述的是阴历8月份。第2起被害人王某2011年4月10日王某询问笔录的询问笔录明确:“我家被偷过3只羊,是去年阴历8月初10(阳历2010年9月17日)下午1点左右,被偷3只羊,一个是公羊红头山羊,30多斤,一个是白色公山羊…”,第25起被害人张文光2011年4月5日的询问笔录:“…我家在2010年8月份被偷了3只羊…”,第26起被害人邱坤信2011年4月5日的询问笔录:“…也就是2010年8月份我家被偷了3只羊…”。控方起诉书第1起明确“2010年阴历9月的一天中午前后,三被告人驾车至尚岩镇东南岭村刘某家盗窃羊2只,价值1500元…”,从整个起诉书
(三)、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第19起两起犯罪证据不足,三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与起诉书指控的作案时间相互矛盾。
被告人郭某2011年3月29日第2次供述,“还是2月里,我们三个人,上仲村后窑村,…弄了1只50来斤的白山羊,…路过栗园村,我车开得慢,走过一家门口,听到里边有羊叫,…他们进去牵了2只白山羊,每只有四、五十斤重…”其2011年4月15日供述:“路过栗园村时…偷2只白山羊,都四、五十斤重…”
被告人郭某某2011年3月29日第2次和2011年4月19日供述:“二月里的一天,我们三人开车上了大仲村镇的后姚村,开始郭某把车停在路边,我和郭某某下车上村里转悠的,有一家偷了一只白山羊…这个现场上次记完材料之后我指认了…到了大仲村的栗园村时,路过一家门口,我们听见里边有羊叫,接着就停下车…我和郭某某进去偷了2只白山羊,然后我们就回去了…这个现场上次记完材料之后我指认了”。
被告人郭某某2011年4月20日供述:“偷完柳河这家,我们接着往回走,走到大仲村栗园村时,天快黑了,我们知道栗园村村中一户有羊,家里正好也没人…这家大门朝东,院子里有4只羊,我和郭某某牵2只羊往外走,接着弄车上去了,这时有人朝车上照电灯,
盗窃罪辩护词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