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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 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会计法》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师大附 中财务管理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原则
(一)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经费支出安排向 教学倾斜,从紧控制学校行政、消费性支出。
(二)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 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三)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 . ,部门负责人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须由分管校 长审批、校领导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由校长办公室办理手续;超出校办负责人答 批权限额度的,分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四)经费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经 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五)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项目,经财务部 门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均不予办理。
二、审批权限
(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 负责制。受校长委托,协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财务部门在校 长、协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二)校长是学校财务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务审批工作全面负责,受 校长委托,协管财务副校长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三)在年度经费预算指标额度内的用款审批。 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万元(含 万元)及其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万元以上至 1 万 元(含 1 万元)由分管业务副校长和协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1 万元以上由分管业务 和协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同一批次业务若开多张 (次)票据, 视同一笔业务办理。
(四)项目经费(如基建、教学设备购置、修缮等项目)的审批。金额 3 万元 (含 3 万元)以上经校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由实施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由财务 部门制定支出方案,由协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凡属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必 须报请政府采购,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
(五)正常运转性经费(如水、电费、电话费)采取经费年度包干制。
(六)学生(包含理科班、体特生)困难补助、奖、助学金经费的审批,由部 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教学的校长共同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七)发给教职工个人除学校(人事部门)规定的津、补贴外的其他经费以及 校外教练等人员的劳务费,无论金额大小,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均需校长审批。
(八)年度经费预算指标额度外的用款审批,用款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财 务部门、分管业务和协管副校长审核,由校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审批按第三项“预 算指标额度内的用款审批”执行。
(九)预备费用支出(支出总额的 2%)在预算控制范围内由校长审批。
(十)学校重大财务收支、对外投资、借出款项、向金额机构融资等均应通过 校务会审议决定。
(十一)在经费支出审批中,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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