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法院参与诉前调解之我见.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法院参与诉前调解之我见
法院参与诉前调解之我见
摘要: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起诉前的调解,其主要调解部门包括政
府、司法所、村委会、检察院等。当前实践中,法院也是诉前调解的主要参与主
体, 笔者认为法院参与诉前调解是极不合理的, 这既侵犯了公民的诉权, 也违背
了我国制度对于法院的要求,更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原则。
一、法院参与诉前调解的历史渊源
法院参与诉前调解,甚至在调解中起主导作用,这是多种因素作用而成的。
法院是承担解决矛盾的最后出口,当矛盾发生后,村委会、政府、司法所等各部
门并不会如法院那样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纠纷。通常的做法都是简单了解情况,
稍做说服, 调解不成就不了了之。 当事人只好诉之法院。 这种情况导致基层法院
除了离婚案件之外, 平增了许多疑难复杂案件。 当前, 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已经
从职权主义转为当事人主义, 强调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由当事人尽力向法庭陈述
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从而说服法官。 这种举证模
式, 与我国广大的西部农村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合。 基层法庭面对的大多数农民
当事人都还没具备这样的证据意识, 律师制度也还没有在西部农村建立起来。 查
明事实的真相大多数是靠当事人的陈述, 而没有证据的双方当事人陈述通常都难
相一致, 导致案件事实通常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实质正义难以实现, 当事人对判
决结果并不信服, 缠讼、 闹讼不断。 相反, 法院在这类疑难复杂案件刚进入法院,
但并不受理前,联合相关部门,如公安局、村委会、政府、司法所等,主动深入
到案件发生地,了解具体案情,协调双方当事人做出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做法,很多时候既能得到当事人的满意,因为其不用踏上漫长的诉讼道路,
这条路既会花费巨大的人力、 物力, 诉讼结果还不确定; 也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赞
扬,毕竟处理了矛盾纠纷,维护了一方稳定。所以,法院非常重视诉前调解,每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月的报表均要数据反映诉前调解的成果,并把它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二、关于法院参与促成的诉前调解协议的性质及其后果
可是, 上述调解协议的性质如何呢?当事人如果对该协议的解决方案反悔怎
么办?现今, 都是把法院参与的诉前调解的调解协议等同于村委会或政府调解达
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 可以重新起诉, 按照法律规
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但实践中, 基本很少出现对该协议不满的情形, 是因为法院
处理纠纷的能力特别高, 当事人都非常信服吗?我认为不是的。 调解的达成, 必
然会有让步; 有让步, 通常都会有反悔。 所有的解决方案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公正,
就算是公正的, 当事人也会有反悔的可能性出现。 再者, 法院召集若干个部门参
与调解, 以权威来压服当事人同意法院拟定的解决方案也存在很大的可能性。 那
为什么还不见法院参与的诉前调解的案子重新在法院出现呢?因为稍懂常识的
人都知道, 现在是法院主持的调解, 如果对调解方案反悔又去法院告, 法院肯定
是维持自己的调解方案的, 哪还有一分胜诉的可能性?当事人失去了向法院起诉
获得胜诉的可能性, 也就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因为铁定不

法院参与诉前调解之我见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2072510724
  • 文件大小68 KB
  • 时间2021-11-10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