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50504( 颁布时间) 19950504( 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72号( 文号) 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 负责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 含县级市) 以上人民政府( 地区行署)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矿产资源管理机构, 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关。第四条矿区在县行政区域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矿区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内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域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第五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费率和计算方式, 按照《规定》及其附录执行。第六条核定开采回采率, 指在年度缴费期限内, 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开采设计要求提出, 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地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指标。开采回采率应当核定而未核定, 或者未考核、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 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定为1 . 5;开采回采率难以核定或者实际开采回采率难以考核、计算的, 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定为1 . 1-1 .2。按照规定不考核开采回采率的,开采回采率系数定为1。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季度缴纳; 季节性开采的按月缴纳; 零散或不定期开采的应在矿产品销售后及时缴纳。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前, 应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 度申报表》, 注明本缴费期限内开采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并附具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数据资料。采矿权人不能准确提供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数据资料的,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纳费额。第八条零散或不定期、季节性开采, 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及时征收的,由收购这类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代征义务人应当在支付货款之日起5日内, 向征收机关交付代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可按不高于代征费额的5%付给代征手续费。第九条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 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须凭经征收机关审核盖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直接向当地国库或者国库经收处缴纳; 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 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现金缴纳。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条采矿权人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缴情形, 并要求减、免缴的, 应在每年1月底或7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 由管辖征收机关核实并签署意见后, 报省地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减缴幅度超过50%的,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采矿权人在批准的减、免缴期限内, 应按月向当地和省征收机关报送矿产品产量、销量、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第十一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机关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国家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和《矿产

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ffy51856fy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