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 就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甲方: 注册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注册地址: 电话: 传真: 第二条合同事项甲方为向自己开发的物业项目“宏凌?格兰春天”之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特邀请乙方作为物业管理顾问,以提高其整体管理水平;乙方接受邀请。甲乙双方共同决定以甲方开发建设之“宏凌?格兰春天”项目为顾问实案,通过乙方于本合同期内的全程顾问服务,协助甲方有效地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并协助甲方在开发项目的有关方面提前为日后的物业管理打好基础,使甲方实现其对“宏凌?格兰春天”项目的优质物业管理目标。第三条顾问合作项目物业名称:宏凌?格兰春天物业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物业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四条顾问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五条顾问期组成及服务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为双方顾问合作第一阶段,在此期间乙方不派驻顾问人员常驻现场。主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甲方提供顾问服务。根据甲方情况,在开盘培训、开盘庆典、重要岗位人员招聘及双方确认必须到现场工作的时,乙方将派遣顾问人员赴现场指导有关物业管理工作。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顾问合作第二阶段(也称为“常驻顾问期”)。此期间由乙方项目顾问组,及项目顾问组派驻的“宏凌?格兰春天”项目顾问工作人员三名(项目经理一名及业务助理两名) ,负责完成常驻顾问期全程物业顾问服务。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顾问合作第三阶段(也称为顾问监察期)。在此期间,乙方不再派驻人员常驻现场。乙方于每三个月派遣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 2-3名顾问工作人员组成)赴甲方物业公司, 对该项目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整体管理审核,并于返回乙方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书面的审核报告。第六条顾问费用及付款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宏凌?格兰春天”项目物业管理顾问费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圆整( RMB 1, 200 , );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总额的 60% ,即人民币柒拾贰万圆整( RMB720 , ); 甲方自乙方派驻顾问人员常驻项目现场,即现场顾问期开始后,于每三个月之首个月份的当月 15日之前,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10% ,即人民币拾贰万圆整( RMB120 , ) ,分四次连续向乙方付清剩余的全部顾问费用。第七条顾问服务事项受甲方之邀请,由乙方就甲方开发的“宏凌?格兰春天”项目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顾问期内的顾问服务事项如下: 根据顾问服务工作进度及计划安排,系统地提交详细的各类顾问服务计划书。 配合甲方对项目内机电设备安装、调试进行过程跟踪及档案建立。 参与本住宅项目有关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验收。 落实超前管理及服务纲要,指导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物业管理概要。 配合甲方的销售工作,协助拟定楼盘销售中有关物业管理的宣传内容。 对甲方销售现场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集中进行一次服务技能、服务礼仪、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组
物业合同3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