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自信是永不枯竭的源泉, 自信是奔腾不息的波涛,自信是急流奋进的渠道,自信是真正的成功之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4]107 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OO 四年六月三日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省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统一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本办法征收后,各地以往出台的有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的规定一律废止。不得向农牧民、在职职工( 含离退休人员) 等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按税法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以下简称“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是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于少数零星分散的收入,地税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 %,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对按税法规定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地方教育附加。对每次应缴地方教育附加达不到 1 元的(含1元) ,可予以免征。第七条为保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省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入库数额的2 %安排代征手续费,并纳入当年省级预算,统一拨付给省地税部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必要开支。第八条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自办学校暂五条件移交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第三章缴库第九条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要及时足额入库。中央和省属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缴人当地国库。第十条地税部门收取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票据的领购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 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 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 8203 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缴人预算级次为州( 地、市) 、县级国库。第十一条对按税法规定减免“三税”发生退税同时退还地方教育附加时,应当由地税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 并附相关文件规定, 按照规定的第 8203 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条件(校舍维修改造和图书教学仪器购置等), 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 也不得挪用到其他单位或其他项目上。第十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预算安排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 上年实际入库数) 提出分配方案,商同

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zhluyin1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