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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 件》(GB17761),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11〕10号),
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印 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
〔2012〕115号)和《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 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公通字〔2013〕4号)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含符合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车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后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 )国家标准明确了
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一) 最高车速不大于 20公里/小时;
(二) 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 40公斤;
(三) 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四)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 240瓦;
(五) 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 48伏;
(六) 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 或者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 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又未
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的两轮车辆。 第三条 我市对在用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管理。我市将待上 级公安机关登记管理系统完善后,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 理,车主需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 标志。办理临时登记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凡办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登记的,须交 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所有人身份证明(暂住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二) 购车发票;
(三) 机动车保险凭证。
第五条 对车辆类型认定有争议的,车辆使用者应当出具车 辆出厂的有关证明,不能出具的不予登记。凡改变超标电动 自行车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的,不予登记。
第六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需遵守属地通行原则。
(一)在蓬江、江海两区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只可在蓬江、 江海两区行政区域内通行。
(二) 在新会区及台山、恩平、开平、鹤山登记的超标电动
自行车只可在登记地行政区域内通行。
(三) 外市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通行。
第七条 设定超标电动车禁行区域和临时通行时间。过渡期
内,蓬江、江海两区禁行区域为:迎宾路 一一西环路一一江
门河形成的区域内(不含迎宾路、西环路)。新会区及台山、 恩平、开平、鹤山的禁行区域以当地颁布为准。临时通行时 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临时通行期结束后,禁止一 切超标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
(一) 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
驾驶人必须持有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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