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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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采购方案
篇一:办公设备采购(方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县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
(一)办公设备同一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胶印机、速印机、传真机及其零配件);
(二)其他产(商)品本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家电设备类(包括空调、电视机、录像设备、摄像机、照相机、vcd、冰箱等)均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
第四条协议供货除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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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化采购环节;
(二)预先确定(厂家、经销商、商品型号、优惠率或优惠价格)原则;
(三)保证质量、节约资金、诚信服务;
(四)保护采购人、制造厂、经销商三方利益;
(五)确定一定时限原则。
第五条县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
(一)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的确定,由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每一品牌一次确定若干系列,每一品牌在魏县确定3家(含3家)以下经销商;
(二)协议供货期限。一般情况下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每半年一定。
第六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确定后,县采购办代表县级采购人与中标的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协议书》(格式略),经销商向县采购办出具统一格式的《魏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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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采购办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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