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书》,依法担任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存在或发生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主体资
格、方案内容、实施程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声明与承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的批准和授权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经尽职调查,取得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和事
百度文库两周年特别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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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公司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时确认并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事实真实、
完整、准确和有效,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
复印件与正本材料和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和事实尽职进行了审核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分行焦银发字(88)第216号文件和焦作市人民
政府焦政文[1989]13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历史遗留
问题企业。1993年公司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进行了规范,经原国家体
改委体改生[1993]258号文件批准同意公司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
1996年公司依照《公司法》重新进行规范,并于1996年12月19日在河南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
司原名称为焦作市碱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6月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焦作鑫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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