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doc关于核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厅港口局关于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 意见》(交港政[2013]1号),对已取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的企业, 2013年6月30日前,应由港口管理部门完成《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的核发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认真准备,及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附件1);
安全设施(拟申请核发“附证”的储罐、仓库、堆场、过驳设 施,码头泊位如无加固改造等情况可不提供)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明细表(附件2)。
(1) 作业区域范围:每个码头泊位、仓库、堆场、过驳设施必须分 别填写;
(2) 同期同类型的储罐可以合并填写;
(3) 具体填写要求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附件《港口危 险货物作业附证填写说明》中三、四、五部份。
申请材料应于2013年6月15日前上报。
二、 各单位应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合格、标识清晰。
三、 经核查通过的,由我局核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附件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附件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明细表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 3 月 15H
附件1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港口申请人名称
办公地址
经营地域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申请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内容
作业范围:□码头 □储罐 □仓库 □堆场 □过驳区 作业方式:□船一管道 □船一管道一储罐
□船一船 □储罐一管道一船
作业货种:
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人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 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明细表
单 位(盖章)
序号
作业区域范围
(填写码头或储罐编号)
泊位级别或储罐容积
作业方式
危险货物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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