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年11月15日
学海无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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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
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
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第一篇
收益分配制度
第一条本社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二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5%。
第四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五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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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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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第二篇
盈余分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1、年终由财务部根据当年收支余额,结转本年盈余。首先弥补上年亏损,再按15%提取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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