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 积极推进全县河道采砂有序化、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省水法实施办法》。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月的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制定本方案。以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整治安全隐患为重点,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出、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坚持抓主干促支流、抓重点促全面、抓整治促规范的总体要求, 采用县乡联动、部门联动、行政司法联动等方式, 严厉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在保障行洪和其他工程设施安全前提下, 健全机制, 常态落实, 实现河道采砂有序管理和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为全县经济社会平衡发展创建优良发展环境。通过集中整治,建立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全县河道管理的禁采期、禁采区、可采区。禁采区有: 县城禁采区、盐官禁采区, 其它沿** 乡镇设立 1 公里的禁采区。在县城设立禁采区警示牌 6块。禁采期为每年的 6月 15日至8月 30日。健全河道采砂监管体系,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水务主管、部门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经营秩序, 防范和杜绝河道采砂安全事故, 确保防洪、供水和水生态安全, 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一) 整治区域。全县“一水十河( ** 及十条支流) 范围的采砂河段。重点以** 为主线, 辐射其他各流域, 依次推动全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二) 整治对象。河道内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堆积物及非法采砂活动中滥采滥挖严重造成河道行洪安全的企业或个人;采砂过程中破坏堤防、桥梁、水利工程等公共设施的企业或个人; 河道内乱堆乱倒、肆意排污造成河道污染的企业或个人; 河道内采砂作业过程中形成的砂坑不回填,人为设障, 堵塞河道, 影响行洪, 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良田村庄安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企业或个人; 河道内未经许可开展的非法作业行为。(三) 整治内容。针对全县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 做到有的放矢。一是开展以** 为主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证采砂、乱采滥挖、乱堆乱弃行为。二是加强对超深超界、超采保护范围、砂坑不回填、未设立围栏警示牌及毁坏堤防的专项整治,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开展采砂活动中环境整治, 严厉打击乱堆乱倒、随意排污等污染水资源行为, 保护全县水生态安全。四是开展以** 为主线河道附近旱地筛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偷采偷挖砂石资源进行旱地筛砂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五是开展河道采砂审批的专项整治。查处无审批或虽经审批但未按审批要求采砂以及防汛期间对渡汛方案不落实的,如采砂设备没有靠岸加固的要坚决打击, 严肃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整治要求。 1 、全面排查摸底。由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乡镇配合, 对辖区内河道及采砂业主进行逐段逐户摸底排查, 全面摸清境内河道采砂船只状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 为集中整治掌握第一手资料。 2 、严格河道采砂准入制度。要严格河道采砂准入,采砂许可证的办理须经本人申请, 县环保、安监部门和乡村两级实地审查同意并加注意见, 经县河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发, 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做到严格把关、依法审批、规范有序。要按照《** 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 依法足额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3 、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 涉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批准项目有关部门不能先行批准, 以避免发生不符合防洪规划和标准的项目开工建设, 增加防洪安全风险。对已建和在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凡没有水利部门审批手续的, 责成建设业主补办审批手续, 并按审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对在建的涉河建设项目, 建设业主必须制定渡汛计划, 并与水利部门签订安全渡汛责任书, 缴纳围堰、弃渣清除押金; 对待建的涉河建设项目, 必须凭水利部门开具的开工许可证开工, 并于水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 、严厉打击违规违法采砂行为。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全县范围内一律停止采砂行为, 对无证采砂或虽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砂户要坚持予以打击; 对证照不全的采砂船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取缔; 对无证无照偷挖滥挖河道砂石资源进行旱地筛砂的要严厉处罚、坚决取缔;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河道采砂中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保护伞;禁止在河道内乱排乱倒弃渣, 对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的采砂企业, 按照“谁设障, 谁清除”的原则, 责成设障者予以清除, 并平整河道, 回填砂坑, 从严打击危害河道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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