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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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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精).doc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精)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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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精)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市政办发〔 2012〕100 号 2012 年 6 月 8 日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第
15届 4次常
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五条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 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0 米。
第八条 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 10%;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
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 30%;廉租住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第九条 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 30%。第十条 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十二条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 配建标准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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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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