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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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龙胜县 2014 版)
政府示范文本
重点
用于申报建立民办学校的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校名称为:
(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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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校举办者是: 姓名
(所有举办者姓名或名称)
,地址(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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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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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举办者不要求获得合理回报
(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办教育促使法实行条例》
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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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获得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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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办教育促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公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行条例》,自发举办的,实行 ×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余文化教
育)的一般整日制教育(或业余、函授、广播电视)公益性教育机构。办学规模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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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校在办学过程中,恪守国家法律、法例,贯彻国家的教育目标,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 ××人材。
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审批机关桂林市教育局和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桂林市民政局的管理与监察。
第六条 本学校地址: (学校所在地详尽地址)。
第二章 学校的财富与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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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校财富 ××万元,由以下根源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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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者办学出资: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余财富)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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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 ×××,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余财富) ×××万元,占 ×××%;×××,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余财富) ×××万元,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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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财富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余财富)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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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捐献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其余财富)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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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累积: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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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经费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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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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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捐献;
(六)其余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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