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又有新办法 2006-08-19 从2006 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调整为 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从 1996 年1 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995 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006 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除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缴费年限满 15年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06 年1月1日—2010 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此外,从今年 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和省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等三类人员,提高 5%的基础养老金。05年12月31号以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按新办法重新核定。从今年 1 月1日到8月1日文件印发之日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个人帐户比例也不再调整。另据了解,我省以前规定的农民工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才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制度在《实施意见》也有所修改。这次明确规定企业使用的一年以下的农民工,也要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对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也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均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省出台制定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设置了 5年过渡期,实行缴费基数一次到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 06年、 07年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18%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08年、 09年按 19% 缴费;从 2010 年1月日起, 按20% 缴费。(记者:尚彦辰) 相关文件: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主要内容(一)时间规定 1、新计发办法从 2006 年1月1日起执行。 2、从2006 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 调整为 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3、1996 年1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995 年12月31 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2006 年1月1 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二)基本养老金构成 1996 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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