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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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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
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第104号
2004年10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 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
(一) 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
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
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 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
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 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
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
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
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 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五)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自有外汇资金是指来源于跨
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
(六) 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七) 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
的20%。
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
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八)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
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九) 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
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资格条件
(一)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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