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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 (2).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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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
1、甲、乙夫妻二人共有房屋16间。甲有父母丙丁。2009年,甲2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8个月身孕。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4斤重的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出生3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两个月后,乙与甲父母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根据继承法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
12间房屋扣出6问归乙所有;剩余6间为甲的遗产,由丙丁和婴儿、妻子继承,每人。
2、何兵、何兵的父亲、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三人全部遇难。何兵的妻子吴梅闻讯悲伤过度也去世。何兵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何兵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何兵母亲以所有财产属她家所有为理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何兵的岳父则要求继承吴梅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何兵的岳父带着儿子,将电视机等抢走。何兵的母亲以其抢劫公民财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何兵父亲共有遗产价值8万元,何兵及妻子、儿子共有遗产价值21万元,其中何兵的儿子只有接受其干爹赠与的1万元。此案如何处理?
3、刘老太太早年丧夫,膝下有一子一女。女儿长大后出嫁随夫在外地生活和工作。刘老太太一直和儿子、儿媳妇生活在一起。1998年刘老太太的儿子不幸身亡,儿媳妇因失去丈夫悲伤万分,老人因儿子死去痛不欲生。为了年老的婆婆安度晚年,也为了幼小的两个儿子能得到良好的母爱,儿媳毅然决定暂不再婚,留下来承担一切家庭重担。从此老人的晚年生活全靠儿媳的赡养和扶助,直到2008年老人病逝。
老太太死后,留下三间自住的房子和9000元存款。老太太的女儿从外地赶来帮助料理完母亲的丧事后,向嫂子声明说:“这些遗产是我父母留下的,本应由我和我哥哥共同继承,现在哥哥早已去世,所以该遗产就应由我一个人继承。”当时刘老太太的儿媳妇只考虑到搬出去无安身之处,要求留下来居住,刘老太太的女儿不肯,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问:此案如何处理?
按继承法的规定,刘老太太的女儿是刘老太太遗产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刘老太太的儿子本来也是刘老太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他先于刘老太太死亡,按照继承法规定,他应继承的份额由他的晚辈直系亲属继承,即本案中老太太的孙子继承,这叫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刘老太太的儿媳在丈夫死后,对婆婆尽了主要的赡养扶助义务,应作为刘老太太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综上分析,刘老太太的遗产由刘老太太的女儿、孙子儿媳三人共同继承,每人1间房屋3000元钱。而且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儿媳对刘老太太尽的义务较多,其女对母亲尽的义务较少,在分割遗产时,儿媳应多分,其女应少分。由此可见,刘老太的女儿认为全部遗产由她1人继承的说法是错误的。(原题)
4、张某,女,孤老太,有弟妹4人。张某于1966年冬死亡时,因其房产、存款等均已被抄没,故4个弟妹当时未继承。
1976年,张某的二弟亦死亡。
1982年落实政策,查抄的房产、存款均发还。二弟之独子要求继承一份遗产。
一审法院依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甥对姑的遗产无代位继承权,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健在的3个弟妹继承,各继承一等份。
问: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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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