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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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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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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防线之一。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显示出一些不足之处。2015年3月,我国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最终确立。本文简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概括了国际上几种典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体制,并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探讨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关的应对策略。
  關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国际经验 金融稳定 缺陷 应对策略
  1933年美国政府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决议在美国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2015年3月,我国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最终确立。这一制度在保护我国银行储户的利益、维护我国金融经济的安全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也有需要健全完善之处。
  一、存款保险制度简介
  根据我国2015年实施的《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在商业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者濒临破产时,向存款人偿付保险金额,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被保险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一项制度安排。这样的一种体制安排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保护了银行存款人的利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概况
  (一)美国
  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建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是最全面的。在组织形式上,FDIC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对银行机构具有监管权。在参保成员方面,美国境内的存款机构和其他国家在美国的分支机构被包括在内,但美国在其他国家的分支机构被排除在外。
  (二)日本
  日本政府在1971年颁布了《存款保险法》,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JDIC),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在组织形式上,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中央银行以及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并受大藏大臣的领导和监督。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权力较小,仅限于存款保险和处置问题银行两项职能。日本采取强制存款保险原则,将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排除在保险范围内,将日本的银行在外国的分支机构纳入保险范围。在赔偿限额上,由100万日元增加至1986年的1000万日元,并大致保持在此水平上。
  (三)德国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种。在组织形式上,德国的非官方存款保险机构有银行自行组建而成,具有行业自律的性质。德国的存款保险机构除了向被保险商业银行提供保险和依法处置危险银行外,对他们也有监督管理职能。德国的自愿保险体系与政府强制保险体系相互协调,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德国的存款保险范围覆盖面广,包括了本国在境内和境外经营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本国内的分支机构。保险限额一般为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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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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