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
1764年,年仅26岁的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传世之作,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的著作,体现着历史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对于欧洲以致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原先在阅读此书之前,以为此书作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应该就是那种比较冗长、纯理论、抽象性的著作。但是在捧读这本书时,完全颠覆我对它先前的看法,此书不仅言简意赅、文笔犀利,而且逻辑缜密、高瞻远瞩。更为难得的是,全书文笔优美、语言形象生动。笔者完全被贝老字里行间洋溢的正义和热情所折服,就感觉像穿越了时空,到两百多年前听他讲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有如醍醐灌耳。特此整理记录在此书和相关书目中的收获。分为对《论犯罪与刑罚》写作背景的介绍、主要内容的总结、写作特色的论证,以及谈谈笔者看完此书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写作背景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封建刑法制度的蒙昧主义不断激化社会矛盾。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这就要求刑法彻底摆脱与自己价值观念相对立的宗教观念和封建政治伦理观念的束缚,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所以,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随着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日趋成熟,贝卡利亚就是那个去扯下旧形式制度最后遮羞布的勇士,他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让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将一系列对封建刑法制度振聋发聩的控诉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浓缩在了这本七万多字的书中。
二、主要内容
全书共有47章,除去对某些个罪以及对司法活动中涉及的问题所进行的阐述,就是围绕着以下几条主线:
(一)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主要体现在,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他更认为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和公开;他认为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罚,他更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他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法律认为:所有的臣民都平等地依存于它,任何名誉和财产上的差别要想成为合理的,就得把这种基于法律的先天平等作为前提”,他更认为“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二)犯罪与刑罚相对称
首先,贝卡利亚提出了“犯罪阶梯”,即“既然存在作为私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按高到底顺序排列。”
同时,他认为既然有“犯罪阶梯”,那么也很需要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即犯罪代价的“价目表”。这样将二者统一起来就有了后世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即“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否则,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导致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
(三)提倡刑罚的宽和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只是社会防卫的必要手段,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以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他主张刑罚应该是必需的且尽量轻微的,认为死刑超越了社会防卫的必要限度。他主张附条件地废除死刑,他认为死刑不是一个正常的、组织优良的、法制健全的社会里所应当出现的。具体见解如下:
首先,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他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献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由作出最新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其次,死刑并不能产生最佳的威吓效果,适用终身苦役刑,比适用死刑更能产生威吓效果。他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力性,我认识刑罚的延续性”;再者,死刑给人们提供残酷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时一种荒谬的现象。”;最后,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而且一旦发生适用错误则无法挽回。
因此,贝卡利亚的死刑思想可以被概括为:在法制社会里彻底废除死刑。
(四)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
在刑法目的观上,贝卡利亚吸收了格劳秀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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