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对外工程总承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为:南昌对外工程总承包商会
英文名称为: Nanchang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商会由南昌地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建材企业、以及行业媒体、相关金融机构(银行、保险、信托、VC、PE、融资租赁、投行和基金等)、建筑科研机构、法律事务及个人(如院士、博士后工作站、海外科研机构)等自愿组成,是集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自我服务、自助服务组织。成立南昌对外工程总承包商会一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走出去风险;二是要更充分地发挥走出去企业联盟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成立南昌对外工程总承包商会,旨在进一步提升南昌地区建筑企业拓展境外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推动企业间分享经验、共享资源、加强合作、抱团出海,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的本土跨国公司,全面提升地区建筑企业在全球价值链竞争与合作中的整体地位。以推动经贸、文化、金融、基础设施、海外并购及投融资为一体,在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大背景下,紧紧围绕“江西企业如何走出去”为主题,打造建筑行业、融、研等综合性平台,从整体上促进建筑行业及投融资发展,促进行业经济转型升级,在跨国园区和国际承包商招商、创新发展、融资融智、项目对接等方面推动南昌地区建筑大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商会的主管单位: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西省总商会、南昌市建筑业协会
第五条 商会组织架构:
1. 商会会员大会为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商会开展工作,决定商会重大事务。商会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商会大会设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轮值主席单位。
2. 商会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常设执行机构为商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2名,副秘书长6名。
3. 商会设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聘请相关资深人士指导商会高效有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商会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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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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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商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 开展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 提名商会主席人选,报商会大会审议;任命副秘书长及秘书处成员。
3. 召集和主持商会大会会议;
4. 负责商会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三章 入会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施工企业、建材企业、以及行业媒体、相关金融机构(银行、保险、信托、VC、PE、融资租赁、投行和基金等)、建筑科研机构、法律事务及个人(如院士、博士后工作站、海外科研机构)等,具有一定的业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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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参与和推动行业“走出去”和“请进来”;
,履行本商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程序如下:
1. 填写《入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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