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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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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1、炸药反应的三种形式:热分解、燃烧和爆轰。 2、炸药爆炸的激发形式: 热起爆、机械起爆、静电起爆、冲击波起爆、射频起爆。 3 、民爆企业安全设施的基本要求是:作用可靠、随时有效。 4、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 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特种爆破器材、其他爆破器材、原材料等八类。 5、工业炸药是指以硝酸铵为氧化剂, 添加可燃物为主体或以单炸药与附加物组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又称民用炸药。 6、我国现在生产的几种主要工业炸药: 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重铵油炸药、水胶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改性铵油炸药等七种。 7、工业电雷管分为瞬发电雷管和延期电雷管两大类。瞬发电雷管又分为普通瞬发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分为普通延期电雷管和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两类。 8、什么是殉爆?当炸药( 主发装药) 发生爆轰时, 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炸药(被发装药)爆轰的现象。 9 、殉爆距离是指主发装药与被发装药之间能发生殉爆的最大距离。 10 、煤矿许用炸药抗爆燃性:指炸药本身所具备的、对其产生爆 2 燃现象的抵抗能力。 11 、常用的起爆方法:电力起爆法、非电起爆法和混合起爆法三大类。 12 、民爆器材销毁的基本原则:销毁方法因销毁对象而异;少量多次,限量处理;及时、彻底;分类进行。 13 、民爆器材销毁的销毁方法:爆炸法、燃烧法、化学分解法、溶解法等。 14 、爆炸法一次销毁量:炸药不超过 2 ㎏,雷管不超过 1000 发。 15 、不安全操作行为一般称为违章操作行为,简称违章。 16 、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协调以人为中心的组织资源与职能活动,以有效地实现目标的社会活动。 17 安全教育的原则: 科学性与系统完整性、教育性、普及性及目的性、通俗性、直观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巩固性与反复性。 18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原则: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 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 19 、仓库值守人员的基本要求: ⑴年满 18 岁,不应超过 55岁; ⑵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身体健康, 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 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⑸接到报警信号后,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20、危险化学品分为九大类: 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 3 体; 易于自燃的物质;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21 、企业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22、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3、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⑴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⑵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⑶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4、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5、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许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 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6、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 4 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7 、从事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应当经考试合格, 取得注明为“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8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 2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 2012 年 12月 31 日经第 10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7月1 日起施行。 30、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 在生产、经营、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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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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