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集团关于防止突出管理规定.doc峰峰集团关于防止突出管理规定
峰峰集团关于防止突出管理规定
峰峰集团关于防止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元月
峰峰集团关于防止突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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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1 条 突出矿井必须成立防突专门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
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防突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部门及
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突专题研究,检
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
作和措施的落实;防突专题研究要有专门会议记录,对形成的决议要有跟踪反馈。
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分
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内的防突措施。
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 、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
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矿井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 2 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
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 3 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 50m
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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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
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 4 条 突出矿井必须制定符合本矿井实际状况和条件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机构、生产、技术、通风、瓦斯抽采、安监等部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备案,并至少每年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修订一次。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包括区域预测的结果、开采保护层的保护范围、区域预抽措施有关参数、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指标及临界值、区域验证、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敏感指标及临界值、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敏感指标及临界值、安全防护措施、
瓦斯地质管理等。
第 5 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 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必须随矿井、采区设计一并报集团公司审批。防突专项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
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 6 条 突出煤层及保护层工作面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工作面设计必须包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抽采瓦斯、安全监测监控、采掘通风系统及需要风量计算、综合防尘、防灭火以及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等内容。工作面设计变更必须经集团公司重新审批。
第 7 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生产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防突机构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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