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的债权转股
在改革开放以前,,出资方式没有列为企业管理的重点。改革开放以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1993年年底公司法的出台极大地鼓励了公司的设立。而在实践中,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很快就开始束缚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虽然几经修正,但是公司法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出资方式的规定及其行政管理成为焦点问题之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颠覆性的意见:这是我们收到的第一家以一般企业法人为主体资格的债权转股权方案。因一般企业法人为主体资格的债权转股权没有法律依据,故此方案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此事引发了各方争论。
事情是这样的:(以下简称塑料分公司)是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的分支机构。塑料分公司存在三十多年,为青云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以塑料分公司的名义开展的业务为基础,模拟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04年年底,其资产633万元,债务562万元。前三年连续亏损。显然塑料分公司无法维持下去,其陈旧的专业设备将更加不值钱,其几十年工作至今的老国有企业职工也将由青云公司负责安置。青云公司显然要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改革改制成为塑料分公司的唯一出路。青云公司对塑料分公司进行了产品、技术、人员、资产负债的整合,设计了一个组建公司制法人公司的改制方案:将塑料分公司改制成为北京青云恒信公司。
按照1994年颁布、199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时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没有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于是塑料分公司的改制方案遇到了法律障碍。
公司融资有各种各样的方式,。于是形成了针对融资主体的股权和债权。
股权是一种所有权,可以细分为收益权、处置权、表决权、分配权等权利;债权是一种求偿权,可以细分为补偿权、分配权等。二者都属于合同约定权利,因存在权利转移,所以二者都具有信用约定的成分。
理论上,债权和股权可以互相转化。本文主要研究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从债权转为股权的实践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债权直接转股权(简称债转股)与债权投资。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以持有的债权对债务人进行投资,形成对债务人的股权。债权人的身份转变为投资人(股东),原债权消失。债权投资是指债权人以持有的债权为出资方式对外(第三人)进行投资,形成对第三人的股权。债权人身份转变为投资人(股东),第三人成为债权人,原债权依然存在。
从财务会计角度,债权转股权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债转股时,债权人的报表调整,减少债权(如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贷款等等),增加长期投资:债务人的报表调整,减少债务(如应付款、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等),增加实收资本,增加出资人。债权投资时,债权人的报表调整,减少债权(如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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