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化:一个初步的理论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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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诸理念探究
民法在其千余年的发展史中,究竟孕育了几种理念,各说不一。有的认为民法有三大原则: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有的认为有四个基本原则,即权利能力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个人财产权尊重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还有的认为有两个原则,即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笔者认为,综观民法的演变,可以看出其所体现的理念为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而过错责任则可归人意思自治之中。
乌尔比安曾说过这样的话:“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有权)。”[24]并将此作为法的准则。这是较早地提出私权(所有权)神圣的思想。资产阶级革命中“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口号呼出了第三等级的心声。各国民法典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则将“私权神圣”的观念具体地赋予了每一个人。
所谓私权,即民事权利,是人立世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自18世纪在自然法哲学影响下第一批明确提出并系统确立人权的法律文件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76年)及法国《人权和市民权利宣言》(1789年)产生后,人权作为普遍的、不可让与的、具有广泛内容的人类理想始终成为一股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力量,其范围也由最初几国的确认发展至今日通过国际公约来谋求人类发展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在权利内涵上也由最初的生命、自由、安全发展到个人的生命权、不受奴役权、不受迫害权、不受歧视权、法律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私生活受保护权、家庭婚姻权、财产权、言论出版以及选举和参政权,另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集体人权也纳入了人权理想的关注范围。但是,无论人权内容如何丰富,私权即民事权利始终是整个人权体系的基础,是人得以享有其他权利包括公权的前提。欲确定一个人为人类社会的成员,首先应保证他能够生存,得以进行维护生命所需的最基本的活动,并平等、自由地与他人交往,拥有财产,缔结婚姻。维护私人安全及私生活不受侵犯,在现代各国及国际社会,这已是不言而喻的基本人权,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保护这些权利的恰恰正是民法,是民事权利制度。研究人权而不谈及私权,无疑是在建造一座空中楼阁。
以前我们谈及私字,似乎就是与社会主义相悖的东西。但是,如果辩证地看这个问题,私正是公的源泉和基础,私权正是人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前提,一个没有主体资格的人又如何去参与社会活动呢?民法为了维护市民社会的正常秩序,并阻止公权的不正当涉入,始终坚持私权神圣的理念。所谓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或任何权利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被限制或剥夺。私权受侵犯时,应获得相应的救济。
法律科学是关于权利的学问,这一点于民法更为确切,任何一部民法典无不以确认权利的种类、行使权利的规则及对权利的救济为己任。当我们谈及民法时,实际上就是在谈我们自己的权利。
经过历代思想家们的诠释,对私权神圣的理念形成了以下的理解:
第一,民事权利是生来即有的权利。民事权利是人立世之本,尤其是在现代文明社会,个人与外界的交往愈来愈广泛、频繁,人既在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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