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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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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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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5-10 16:23:25 编辑:法制科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802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
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1995
年 1 月 24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23 号发布,
1996 年 9
月 12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4
号第一次修正,
1998 年1月1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212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八条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
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
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 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
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 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临时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期
限,一般不得超过 2 年。使用期满后,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 2 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
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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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芙蓉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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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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