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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食堂管理,规范学院食堂财务核算,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开设学校食堂结算账户,由学校财务处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后勤处要成立食堂管理小组,负责监督食堂的财务收支和伙食开支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规范食堂财务管理。职工食堂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食堂不能商业化、市场化,不允许通过职工食堂搞“创收”、谋福利。应按照“钱账分管、钱物分管”的原则,配备兼职食堂财务人员,分设会计和出纳,做到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第五条 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 明确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出纳、记账、审批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账目检查、会计账目登记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经营负责人和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核对账实是否相符。把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把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到财务人员考核奖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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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食堂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七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支取业务,不得公款私借,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建立库存现金抽查制度,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确保现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
第八条 依照《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范结算支付行为,保证资金安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使用支票应严格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须填写日期及金额,并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同时领用人应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当业务完成后填写支票密码。支票领用人必须妥善保管支票。如发生遗失,应立即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及时通知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如支票遗失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九条 加强银行印鉴的管理。按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支票和银行印鉴(财务章、名章)应由两名财务工作人员分别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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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十条 食堂物资采购应货比三家,保证采购物资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物资管理应坚持“先进先出,以销定进,以进促销”的原则。
第十一条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一般采购必须实行双人采购。所有结算的票据都要求合法规范,票据开具的内容反映实际的经济交往事项,(是否存在伪造作假,如大头小尾、涂改、不套复印纸等);发票的正确性:内容齐全、真实,填写规范、字迹清楚。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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