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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动驾驶技术刑事法律责任的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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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动驾驶技术刑事法律责任的探究
 
 
摘 要: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联合”,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被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该技术为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为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自动驾驶事故频频爆发,人们在质疑自动驾驶技术安全性的同时,也在思考自动驾驶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本文,笔者将就自动驾驶技术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探究。
关键词: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刑事责任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1955年8月31日“人工智能”概念首次出现研讨会提案上,在该份提案中,“人工智能”首次被给予了定义。人工智能让我们尝试找到如何让机器使用语言、形成抽象和概念、解决现在人类不能解决的问题、提升自己等。对于当下,人工智能的首要问题是让机器像人类一样表现出智能”。这一提案使得人工智能拥有了研究和思考的方向,因此在一年后的达特茅斯会议上,“人工智能”概念才被人们广泛接受与认知。笔者认为对于人工智能的概念,需要把握其“工具性”。
二、自动驾驶技术的刑事法律责任问题
(一)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首例致死事故案例概述。
2016年1月20日发生在中国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段,特斯拉与路边作业的道路清扫车追尾从而导致驾驶员身亡。后续调查显示,该起事故是由于特斯拉本身传感器不准确从而导致未能识别前方清扫车,且车主本身也未尽注意力集中的义务。这起案件表面上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主要涉及民事侵权问题。但如果我们引申一步做以假设:如果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就存在漏洞,且车主本身存在违章行为并在使用自动驾驶模式时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是否需要追究车主刑事责任?反之又将如何处理?
(二)自动驾驶致死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行为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在立法上并未给予明确限制,故驾驶人员与非交通运输人员均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在使用自动驾驶系统时导致的交通事故,行为主体是否包括自动驾驶技术提供者?该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持否定说观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是人,不是汽车。尽管是自动驾驶系统漏洞导致事故发生,但也不应一味的为了找寻责任主体从而追究汽车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自动驾驶事故,应当令技术提供者成为民事责任主体,适用产品责任进行追责。
——危害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得知,该罪的危害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采取了不安全的驾驶行为。
上文已述,如今的自动驾驶技术大多属于L2阶段,那就说明实际驾驶者仍需随时待命,但不参与实际的驾驶行为,此时的驾驶者实际上就是“自动驾驶系统”。对于此时发生的事故,一般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车主不存在违章行为;第二种:车主存在违章行为。罪刑法定原则中“未高度注意随时保持待命状态”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行为,该义务适用于所有的驾驶员。因此,此处主要探讨自动驾驶车主的违章行为。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况下时,应当本着“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原则,对车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不安全驾驶,当车主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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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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