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环境保护环境法治发展的特点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环境法治工作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启动,至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和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前,初建环境法治秩序。大力推进环保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是本阶段环境法治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中心任务。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及其法制建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久,中央作出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并建立环境立法体系的决策。环境法制建设先后以《环境保护法(试行)》和《环境保护法》为指导,针对海洋、土地、水、大气、草原、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制定专门法律法规,环境法体系的目的框架较为明确。环境法制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与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制建设同步,获得宪法和相关部门立法的有力支持,成为法律体系中新兴但发展迅速的重要组成部分。吸收协调发展、共同责任、污染预防等国际先进的环境法治理念,制定“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模式由治理为主转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模式,“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得到确立和强化;建立和发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计划、自然资源保护、污染预防与治理等原则和制度, 独创“三同时”等基本制度;严格执法程序,加大了执法力度,使环境保护与各项建设事业向着统筹兼顾、协调共进的方向迈进。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转轨期加强宏观管理,规范微观行为,巩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是本阶段环境法治的指导思想和中心任务,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作为目的价值,指引中国环境法治向“可持续发展时期”的整合模式转变,即不仅注重环境破坏和防治环境污染相结合,还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相结合;不仅注重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相结合,还注重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体系之中;不仅注重环境问题的全局控制,还注重淮河等局部问题的污染控制。通过综合性和专门性相结合的措施,保证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建设立法体系和法律制度,基于《21世纪议程》提出的“周密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进入系统化和纵深化时期,不仅重视发展综合、有制裁力和有效的法律制度,还加强环境立法和法律制度的综合化与一体化;不仅把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同气候控制、荒漠化防治等国际环境问题的防治结合起来,还按照国际环境法要求,加强国际环境合作,使国内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日益增强。法律调整方式更加多样化,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调整方式以及污染治理收费、排污收费等市场化的经济手段在环境法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环境标准和技术性规范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在大气、水、固体污染防治法律中设立落后设备、工艺的淘汰等市场准入制度,弥补了传统环境管制手段的不足。贸易全球化与科学发展时期巩固和发展贸易国际化和环保全球化的制度和机制,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培育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本阶段环境法治的指导思想和中心任务。法制建设既考虑了国内民生需求,又考虑了环境条约和国际贸易规则要求。环境立法结合防治沙尘侵袭、“非典病毒”控制等需要,不断倾听民意,借鉴国际经验,扩展调整范围,挖掘调整深度,覆盖了环保产业等立法盲点问题,突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水污染防治等群众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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