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退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公司关于结构调整中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 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内部退养人员的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内部退养人员范围:合同化员工、市场化用工。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
(-)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含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特 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二) 连续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 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或职业病,经当地劳动鉴定员委会鉴定,伤 残等级为5至6级。
第三章办理内部退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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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办理内部退养需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同 意、,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提前离岗,但仍与公司
保持劳动关系。双方应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员工与公司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第四章内部退养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员工在内部退养期间,停止在岗待遇,按下列规定 享受有关待遇:
(一)按月发放内部退养生活费。内部退养生活费,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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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退出岗位前应发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供暖费、 物业费等与在职员工政策一致,其他一切津补贴停发,奖金停发。
(二)员工在内部退养期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 年金由公司和员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缴纳,缴费基数按照公司 青岛和胶州所有单位同类在岗人员平均收入进行确定。补充医疗 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与在职职工政策一致。
(三)内部退养期间计算连续工龄,每年递增的工龄工资作 为计发生活费基数。
(四)企业统一调整工资标准时,内部退养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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