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 下简称“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及加强技术创新, 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推 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技奖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 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省科 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只可设立一项市级科学技术奖。并报省科技行 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到省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 费用。
第二章奖项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科技奖分为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合作三类。省科技 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一百八十项。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
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三个等级,重大科技成就奖、
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推荐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在研究方 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 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纳。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候选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难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 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类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在科学研究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并为学 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 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研究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 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研究上取得一定的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或者领先,并为学术 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发展有推动作用,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 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 益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1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 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 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 合。
2、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 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3、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 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 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 广。
、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
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
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很大的技术创新;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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