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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9年电子化第五版)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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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天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制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
二、《示范文本》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四、《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了六种综合评估法和两种合理低价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招标人在使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启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评审程序的警戒线。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
八种评标办法均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幕墙工程招标,其中,大型工程应采用办法一或办法三;中型工程应采用办法二、办法四、办法五、办法六;小型工程应采用办法五、办法六、办法七、办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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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幕墙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招标应采用办法三、办法四、办法六、办法七、办法八。其中,大型工程应采用办法三;中型工程应采用办法四或办法六;小型工程应采用办法七或办法八。
上述大、中、小型工程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六、《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合同条款两个不同的版本,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不论选用哪个合同版本,其“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和“合同协议书”(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七、《示范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是示范性内容。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建议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招标人也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鄂建文[2013]39号《关于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等9项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但必须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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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示范文本》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设计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九、《示范文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也是示范性内容,但是,其第一节“一般要求”充分考虑了与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相互衔接,提倡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并在其基础上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其中以空格标示的以及第二节和第三节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省级电子交易平台,市(州)、县(市)电子交易平台可参照使用。
十一、《示范文本》为2019年版,本版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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