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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共 291项)
序 号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
施行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餐饮服务许 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
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餐饮服务单 位
县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 督行政主管 部门
承接市级下放 的权力事项
2
行政许可
食品流通许 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
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流通企 业
县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 督行政主管 部门
承接市级下放 的权力事项
3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 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 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桂质监发
〔2012〕238号)要求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施行的 28大类加工食品生产许可的具
体施行范围如下:
(三)广西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通知》规定,尚不具备条件的除外)负责 本辖区范围内粮食加工品、调味品、氽叶及其相关制品、糕点、水果制品、蔬采制品八类 加工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食品生产企 业
县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 督行政主管 部门
县本级保留的 权力事项
4
行政处罚
对制定食品 安全企业标 准未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
(2009 年 6 月1日施 行)规定备 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食品生产企 业
县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 督行政主管 部门
县本级保留的 权力事项
序 号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
施行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的食 品、食品添 加剂的标 签、说明书 涉及疾病预 防、治疗功 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企 业
县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 督行政主管 部门
县本级保留的 权力事项
6
行政处罚
对安排患有 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 等消化道传 染病的人 员,以及患 有活动性肺 结核、化脓 性或者渗出 性皮肤病等 有碍食品安 全的疾病的 人员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 食品工作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岀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 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兀以上一万兀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安 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
吕者
县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 督行政主管 部门
县本级保留的 权力事项
7
行政处罚
对在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 后未进行处 置、报告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
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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