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型案例精选
第一某些 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种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种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钞票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天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价格卖出。据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第五天还曾教唆一种15岁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协助她人运送毒品30克,获得运送费150元。
请对李某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阐明理由。
答:(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2)李某在14岁生日当天抢劫她人财物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当时她还不满14周岁;(3)李某在生日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盗窃行为不是法定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犯罪行为;(4)李某将她人撞死、撞伤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这也不是法定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犯罪行为;(5)李某在逃亡第5天教唆她人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人应当为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她此时已经年满14周岁。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惩罚。同步,由于其不满18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惩罚。(6)李某在逃亡期间协助她人运送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刑法规定14-16周岁人仅对贩毒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李某行为凡不构成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状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种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究竟。”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人们面将农药倒入乙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主线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匆匆打掉乙手中酒碗,用手抠乙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行为与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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