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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进一步做好行政服务 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中建城设公司所有公务车辆。
2、中建城设公司公务车辆分为综合部直管车辆、公司领导专用车辆和 单位定向车辆
三、职责和权限
1、直管车辆由综合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2、定向车辆正常情况下由所在单位管理、调度;专用车辆正常情况下 由使用人直接调度,综合部管理;公司特殊需要或定向单位(使用人)没有 外出任务时,由综合部实行统一调度。
3、公司公务车辆的证照办理、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车辆报修等事项 统一由综合部负责管理,按车建立《车辆证件登记表》 。
4、综合部有权对各单位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考核。
四、派车规定
1、派车范围:原则上为中建城设公司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及下属公 司主要负责人;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由综合部根据情况适 当安排;其它人员原则上不安排车辆,但可以搭乘顺向车辆。
2、派车原则:综合部派车时遵循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领导后部门 和能够合并用车尽可能合并用车的原则;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原则上非公司 领导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长途不派车;三人以上、任务紧迫或携带物 品较多时可酌情派车; 一般客人来公司, 原则上不安排长途接送; 各单位(部 门)长途用车符合规定的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用车手续。
3、公司主要领导的用车相对固定,可直接与专车驾驶员联系,由专车 驾驶员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后出车。
4、各职能管理部门及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用车应事先填写《用车审批 单》(见附件 1),由综合部车辆管理人员协调后统一派车。如有特殊情况不 能及时填写《用车审批单》者,应先电话联系车辆管理人员,有出车条件的 可先行出车,然后补办相关手续。
5、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及确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应提前半天将填写完整、 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用车审批单》报综合部车辆管理人员协 调派车, 因特殊情况单位 (部门) 主要负责人未能签字的, 应由单位(部门) 主要负责人电话联系车辆管理人员说明用车情况, 满足用车条件的可先行出 车,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6、公司领导有特殊安排的常规公务用车及其他紧急、临时用车,可先 行安排出车,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五、车辆使用
1、车辆行驶前须对车辆进行基本检查 ( 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 电瓶液、轮胎外观等) ,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进行加补或调整,坚决杜绝 车辆带病上路。
2、车辆应严格按派车路线行驶,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如确 因工作需要改变行车路线的,回公司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因改变 行车路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车辆行车途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4、根据派车情况,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车辆出发登记表》 (见附 件 2),详细记录出车日期、车号、出发地点、出车任务、用车人等内容。
5、完成出车任务返回后,应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车库或适 当位置),并将车载物品卸下,门窗关闭上锁,如任意放置致车辆发生违规、 损毁、失窃时,除依情况由驾驶人赔偿外,并给予相应处分。
6、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一般不准交换车辆驾驶,特殊情况需要交 换车辆驾驶的,需经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不准擅自把车辆交给非本单位驾 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
六、车辆的维修、保养
1、公司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统一由综合部车辆管理人员安 排办理。
2、公司公务车辆驾驶人应按照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保养里程及时向车 辆管理负责人提出保养申请,经审批后 , 持《车辆定点维修保养通知单》 (见 附件 4)到定点厂商处保养。
3、公司公务车辆维修实行申请制度,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填写《车辆 维修保养申请表》(见附件 3),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持《车辆定点维修保养 通知单》到定点厂商处维修。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负责人 或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修理。
4、车辆进维修厂后,该车驾驶员应负责检查修理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做 好修理质量验收工作。
5、公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 可视实际情况报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后进行修理, 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 过 2000 元时,应由车辆管理负责人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核准后方可送修, 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6、公务车辆如由于驾驶人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 机件故障,应依情节由驾驶人员负担部分修护费。
7、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车辆维修保养登记台帐,车辆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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