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docx《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1 / 6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防备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及企业部下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及项目工程部对外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一律合用本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签署
第三条 签署合同的主体
1、订立合同的主体一定是企业及各法人单位,其余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私自签署合同。
2、订立合同前,应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
检查,不得与不可以独立肩负民事责任的组织签署合同, 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署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显然不符合的经济合同。
3、企业一般不与自然人签署经济合同,确有必需签署经济合同,应经企业分管副总裁赞同(非危险物件采买合同除外) 。未经审批与非法人单位签署合同进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洽商人和审批人肩负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审察赞同
第四条 合同在正式签署前,一定按有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审批后,方能正式签署。
第四章 合同的执行
第五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拥有法律效劳,应该实质、全面地执行。
第六条 各中心或法人单位应依据合同编号成立合同台帐, 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状况和收付款状况一事一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执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状况应实时向合同签约赞同人报告并通知法务室。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2 / 6
《合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合同奏效后应将合同本来一份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照合同执行收付款工作,对拥有以下情况的业务,应该拒绝付款:
1、应该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九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当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成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好性。
第五章 合同的更改和排除
第十条 更改或排除合同一定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合同签约赞同人审察经过方可。
第十一条 更改或排除合同的通知或两方的协议应该采纳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察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更改或排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
有相同法律效劳,归入本方法例定的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合同更改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 合同纠葛的办理
第十四条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葛的,由洽商单位和使用
单位负责办理。 洽商人和使用单位对纠葛的办理一定详细负责究竟。 波及企业内部几个单位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一致建议,可成立一个由各单位代表构成的纠葛办理小组,由洽商单位为主负责办理合同纠葛。
第十五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葛,可提请企业法务室辅助解决,有关单位一定主动供给全部有关的凭证资料并辅助配合。
第十六条 关于合同纠葛
《合同管理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