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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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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2 年 11 月 25 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与国民经济直辖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
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
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
费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在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
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领先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
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
科技交流。
第九条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
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
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云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环境保护局,作为同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的县人民政府设一样保护局,其他县也要相应地设立环境保
护管理机构,作为同有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一样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国家一样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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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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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