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宗旨
规范处方管理
提升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保障医疗安全
高度
部门规章, 属于法律性文件, 含有强制性, 有对应 法律责任和罚则。
针对医疗机构 能够最高给予一万元 以下罚款,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撤销法人资格
针对个人 能够吊销医师执业资格
组成
原《处方管理措施》(试行)
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要求》
5月1日起实施, 原《处方管理措施》(试行)和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与《处方管理措施》(试行)相比较, 包含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第七章法律责任在内, 有十二处比较重大 修改。
一、处方 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条)
1、适用范围 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原: 适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 对应机构和人员
2、处方 定义 是指由注册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 、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查对,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 医疗文书。处方包含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
原: 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查对
包含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六十一条)
二、处方 书写
1、临床诊疗填写清楚、完整(1)
除特殊情况外, 应该注明临床诊疗(10)
2、字迹清楚, 不得涂改(3)
3、药品名称应该使用规范 汉字名称书写, 没有汉字名称 能够使用规范 英文名称书写(4)
4、西药和中成药能够分别开具处方, 也能够开具一张处方, 中药饮片应该单独开具处方(6)
三、处方集 修订(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该依据本机构性质、功效、任务, 制订药品处方集。
内容简单, 为本医疗机构内使用 基础药品手册
医师、药师人手一册, 便于携带
1-2年修改一次, 不能频繁修改
药品使用通用名
四、制订药品供给目录(第十六条)
1、本医疗机构使用 全部药品目录
2、与处方集一致
3、同一通用名称药品 品种, 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出2种
4、处方组成类同 复方制剂1~2种
5、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和遴选
6、药库根据基础药品目录进药
7、特殊使用方法、剂量规格能够超出2种
五、处方 调剂(第二十九条、四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29)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49)
淡化了执业药师 说法
与第二条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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