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案例(一)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 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 父母还没有到 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 正在与其她家长沟通 老师文珊闻声立刻走上前往阻止她们, 并没收了玩具手枪, 教育她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她玩具后, 文珊继续接待来园 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 忽然跑到明明身后, 用力将其推倒, 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 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 明明 家长要求幼稚园和东东 家长共同负担赔偿责任。但幼稚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失, 无需负担损害赔偿。而东东 家长则认为, 孩子是在幼稚园将人推倒致伤, 是老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 应该由幼稚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到底应该由哪一方来负担呢?
评析
本案是相关幼儿在幼稚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认定问题。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第八条要求: “学生伤害事故 责任, 应该依据相关当事人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她相关当事人 过失造成 学生伤害事故, 相关当事人应该依据其行为过失程度 百分比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 因果关系负担对应 责任。当事人 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 关键原因, 应该负担关键责任; 当事人 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 非关键原因, 负担对应 责任。”该《措施》第十条第(二)项要求, “学生行为含有危险性, 学校、老师已经告诫、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更正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负担对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 幼儿东东 行为与明明受损害 后果之间有直接 凶果关系, 东东是伤害事故 责任者。老师文珊在发觉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 立刻劝阻幼儿间 不妥行为并进行了教育, 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 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阻止 突发行为, 故老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推行了对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妥, 并无过失, 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 伤害应由致害人负担责任, 但造成伤害发生 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应由东东 监护人负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提议
(1)幼稚园应加强对幼儿进行友爱教育, 经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 活动, 帮助幼儿社会性 良好发展, 指导孩子掌握合了处理矛盾 人际交往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 家长也应亲密注意幼儿 行为, 发觉幼儿有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需立刻有效地阻止, 并进行教育。
(3)对攻击性强 孩子, 老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幼稚园围墙被推倒, 谁来担责?
红花幼稚园是一所民办幼稚园, 坐落在加州小区 北侧。为了确保儿童有固定 活动场所和人身安全, 红花幼稚园在小区与幼稚园之间建起了一堵围墙。孰料, 当日夜里围墙就被小区居民推倒。小区居民认为, 围墙占用了小区 土地, 应被拆除, 并扬言, 不管结果怎样, 围墙建几次拆几次。幼稚园认为, 幼稚园 围墙是建在自己 土地上, 不存在侵占小区土地 情况。
问题一、对围墙享受 权利属于什么权利 范围?
小围墙包含大权利。通常认为, 正当拥有 围墙属于财产 范围, 对该财产享受 权利, 我们称之为财产权。 3月16日, 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了《中国物权法》, 该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 民事基础法律, 调整因物 归属和利用而产生 民事关系, 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她权利人 物权, 并对物权进行保护。以后, 我们对于财产享受 权利从法律意义上就被归纳为物权。
所以, 小小围墙作为建筑物包含 是物权 范围, 围绕围墙权利而产生 纠纷, 应该适用物权法进行调整。物权归属明确后, 享受围墙物权者应该受到物权法 保护。
问题二、围墙能不能建筑在她人 土地上?
本纠纷 焦点是, 围墙到底建筑在了谁 土地上。小区居民认为围墙建在了小区 土地上, 幼稚园则认为围墙建在属于幼稚园自己 土地上。双方各执一词, 各不相让。这个争议实质上触及了一个非常关键 标准, 即建筑物全部权与土地全部权不能分离 标准。即使单纯地从物 角度来说, 建筑物和土地是能够分离 , 但作为物权, 建筑物 物权必需与土地全部权紧密相连, 通常不存在脱离土地全部权而单独存在 建筑物物权。所以。建筑物全部权与土地全部权应为同一权利人全部。假如自己 建筑物建筑在了她人 土地上, 就侵犯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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