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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思考—张年庚.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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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Jle s ǐ! 现代法学工作研究 1991年第 5期贪污贿赂案件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思考. 张年庚, 当前社会上流传着诈不如盗盗不如贪贪不如贿的说法其反映的固然是经济犯罪分子的作案心理但也从反面说明了现行的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的问题由此笔者产生了对贪污贿赂案件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思考一贪污肺路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与盔窃作骗案件不协调四类案件都具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经济关系的共同属性均属经济犯罪但是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说还是从政治意义上讲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性都远远甚于盗窃诈编犯罪成为威胁党和国家生存的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间题打击贪污贿路犯罪已成为惩洽腐败中一项重要任务摆在我们的面前而在我们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客观要求虽已有了比较明确的反映和强调但和盗窃诈骗等经济犯罪相比较在定罪量刑数额起点方面仍有明显不够协调的地方首先是定罪数额量刑起点以及幅度方面贪污贿赂犯罪明显低于盗窃诈骗犯罪这在有关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明显存在毋须赘述其次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和对犯罪分子的宽严处罚上也不协调在司法实践中盗窃诈骗行为一旦达到定罪标准一般都会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而对贪污贿赂案件一般要在犯罪金额达到 2000元才考虑立案 5。。。元左右才考虑逮捕对贪污贿赂犯罪因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基本上是成年人依法理应予以从严处罚而法律适用的结果却不如盗窃诈骗犯罪的处罚严这些不协调影响了执法效果引起了群众心理上的失衡他们看到一部分青少年因偷了数百元千把元被逮捕判刑而一批批贪污贿赂上千元甚至更多的罪犯却被免予起诉或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及缓刑等较轻刑罚时感到困惑尤为突出的是同样的客观行为只是由于主体不同却能产生罪与非罪这样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群众反应更大二贪污贿路案件量刑的数额起点不科学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数额起点没有作具体规定目前审判机关执行的是 19 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下称《补充规定》) 中的有关规定((补充规定》第 2条中第( 3) ( 4) 分别规定个人贪污的数额在 20 0。元以上不满 1万元的处 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7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200 0元情节较重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在第 5条中又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规定第 2条的规定处罚, 据此笔者理解这实际就给贪污受贿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数额起点即前者的硬性起点和后者的弹性起点就硬性起点来说凡贪污受贿达到 200 0元且又排除了《补充规定》第 2条第( 3) 中规定的个人贪污( 包括受贿) 数额在 2000元以上不满 5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情况的一律处以刑罚;而就弹性起点来讲由于检察机关关于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 10 0。元以上因此其含义是凡贪污受贿 1000元以上不满 200 0元情节严重的应该处以刑罚否则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有很大的弊端反映在量刑的数额起点定得比较高而且即使达到标准甚至贪污受贿 4000 5 000元只要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犯罪后自首立功的另当别论) 还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实在是失之过宽与当前从重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形势要求很不合拍换个角度考虑如果盗窃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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