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 〕 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 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现予印发。一、建立中国( 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举措, 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二、自贸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粤港澳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要积极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统筹谋划、加强协调,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要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责任主体, 精心组织好《方案》实施工作, 有效防控各类风险。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效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 2—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五、《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 2015 年 4月 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 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合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3—(二)战略定位。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三)发展目标。经过三至五年改革试验,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粤港澳深度合作,形成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力争建成符合国际高标准的法制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的自由贸易园区。二、区位布局(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 平方公里, 涵盖三个片区: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 60 平方公里(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 平方公里) ,深圳前海蛇口片区 平方公里(含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 平方公里) ,珠海横琴新区片区 28 平方公里。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规。(二)功能划分。按区域布局划分,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 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重点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珠海横琴新区片区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商务金融服务、文化科教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建设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和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 4—制造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试点以货物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主要开展国际贸易和保税服务等业务;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试点有关货物贸易便利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创新。三、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 优化法治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制度建设上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加快形成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按照统一、公开、公平原则,试点开展对内对外开放的执法与司法建设,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强化自贸试验区制度性和程序性法规规章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法规规章起草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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