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黎 洋
Li Yang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分类号 密级
U D C 编号
中央财经大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学位论文题目: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姓 名 黎 洋
学 号 2011110146
院、中心 法学院
学科专业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研究方向 民商法
指导教师 郭 锋 教授
提交论文日期:2017 年 3 月 15 日
中文摘要
回溯历史,民间金融在古代社会就已经有了各种形式的存在和发展。放眼世界,民
间金融也并非中国所独有的现象。近些年来,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经济事件和社会事件常
常见诸报端,一方面,民间金融巨大的体量和飞速发展的态势让人们认识到其强大的生
命力,另一方面,其巨大的破坏力又令人谈之色变,引起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持续关注。
如何将这种破坏力、生命力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力,是我们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本
文试图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寻求一个优化的解决方案,以类型化规制为视角,以主体、利
率、监管体制为抓手,逐步建立起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体系。
第一章在比较分析国内外各种民间金融定义之后,界定了本文所指民间金融的内涵
和外延。民间金融是不属于国家认可的正式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相互之
间进行的金融交易行为或活动。民间金融具有动态性与模糊性、内生性与盲目性、效率
性与相对性、自律性与风险性的特征。民间金融能够补充正规金融以满足市场主体多样
化的融资需求,与正规金融形成竞争从而促进效率,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引导民间资本形
成。民间金融作为一个内涵庞杂、外延模糊的概念,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能够加深对民
间金融含义的理解,也是研究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先决条件。根据民间金融是偶发性的
民事行为还是经常性的经营行为、是使用自有资金还是经营他人资金、是否潜藏着系统
性风险几个标准,将民间金融详细区分为简单、中间、复杂三种形态的民间金融。简单
形态的民间金融是指发生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金融行为,其具有规模小、偶发性、平等
性、个性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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