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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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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本文主要介绍了赔偿标准、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和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推荐阅读: 赔偿标准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 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的, 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的地类,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1)255 号] 标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结果确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调查统计结果, 按照普遍性原则, 确定征用各类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所需的各项费用, 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统一收取。第二章征用土地补偿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 征用基本农田的, 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 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 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 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三) 征用菜地、鱼塘、藕塘,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 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五) 征用用材林、灌木林、薪炭林林地, 已有收获的,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征用经济林林地, 已有收获的,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六) 征用园地, 已有收获的,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未有收获的,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七) 征用苗圃、花圃的,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八) 征用轮歇地、牧草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九) 征用集体建设用地,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十) 征用其他农用地的( 鱼塘、藕塘除外)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十一) 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第七条除本办法及附表所列举的农作物以外的其他特殊经济作物的年产值, 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物价、统计等部门核定, 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第九条征用鱼(藕) 塘的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征用有收获的林地、园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苗圃、花圃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第十条征用其他农用地( 不含鱼塘、藕塘) 的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第十一条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以上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各种地类的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2。第十二条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 3 执行。自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 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十三条征用集体建设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和回建地安置, 按照《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土地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70% ,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第三章其他第十六条乡镇企业建设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原土地使用者的生产和生活。第十七条市计委、规划、公安、劳动、人事、乡镇企业局、粮食、贸发、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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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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