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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5修正.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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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5-10-17 【生效日期】 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2005 修正) ( 2002 年 12月 26 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 年5 月 29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5 年4月 28 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 5年9月30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拆迁单位, 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接受拆迁人委托, 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 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 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指导。计划、城市规划、房产、土地、市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 应根据各自职责, 依照本条例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五)管理城市建设拆迁档案; (六)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三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后, 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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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9